索引号: | 123307004715405725-xxgk-2018-30006 | 发布机构: | 发文时间: | 2018-11-09 15:38 | |
文号: | 主题分类: | 政务 | 登记号: |
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申办流程
一、办理对象:
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、慢性中、重度非癌痛的病人。
二、提交材料:
首次办理:
(1)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。
(2)患者本人的户口簿。
(3)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4)患者所在街道或村委会证明。
<换发病历卡:
(1)患者本人的户口簿。
(2)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3)老的“专用门诊病历”。
三、办理程序:
患者或其代理人凭以上材料到医务处办理麻醉专用病历卡。医务处对患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办理条件的,签署《麻醉药品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》后,方可办理。
四、注意事项:
(1)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,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、法规,防止流入非法渠道,以免触犯法律。
(4)麻醉病历卡仅限门诊使用,有效期为3个月,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,凭以上材料到医务处换领新卡。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,应到医务处办理注销手续,立即停止取药,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院西药房。